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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第八届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

发布时间 :2020-03-29      来源 :       编辑 :科技处      浏览量 :

校属各单位:

根据市政府《关于印发<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>的通知》(十政发[1996]79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<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>实施细则》(十社科[2019]11号),现将市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1.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(包括著作、论文、调研报告等),可申报参评。

2.申报作品分为著作类、论文类、调研报告类。在十堰市内工作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公开出版的著作、公开发表的论文、撰写完成的调研报告可申报参评。申报的著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。申报的调研报告须被市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决策时采用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

湖北省社科联、十堰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的研究报告,在《十堰社会科学》上发表过的科研成果,可申报参评。

十堰市域外社科工作者研究十堰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,可申报参评。

二、申报条件

1.申报人与他人合作的科研成果,著作必须是第一主编或第一著作人,且撰写部分必须占50%以上;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是第一作者。

2.个人完成的多卷著作,可作为一项著作类成果申报。个人完成的系列论文(指专题研究所取得的3篇及以上研究成果)可作为一项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。多卷著作、系列论文申报时,作品名称按照“XXX系列研究”格式,由申报人综合拟定。

3、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申报。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,可选其中单篇作为论文类申报。一部著作中的章、节不能作为单独作品申报。

4.申报作品须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,具备理论研究属性,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不属于申报范围。

5.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申报参评。党政系列副厅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的研究成果不申报参评。担任本届评审工作的专家不申报参评。市社科联机关工作人员不申报参评。

三、申报要求

每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。申报人按要求认真填写《第八届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》,一项申报成果对应一份申报表。

报送纸质材料包括:著作类参评成果《申报表》一份,成果原件5份;论文类、调研报告类参评成果《申报表》一份,复印件10份,复印件应包含封面页、版权页、目录页、正文页等刊载要素。如有证明参评成果学术价值、应用价值的材料(包括转载、获奖、引用、批示等),须提供复印件10份。

申报单位报送电子材料包括:《第八届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》、《单位申报汇总表》、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参评成果电子版全文(WORD文档,注明作者、单位,以便结集印刷)。

四、其它说明

1.十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政府表彰,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,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申报参评工作,积极动员、认真审查、严格把关,推荐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参与评审。

2.申报材料必须齐全,材料不齐全的成果不能参与评审。

3.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。

联系人:陈婧  联系电话:15271391897

申报表.doc

汇总表.docx

科技处

2020年3月29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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